不同的是,在法律规范违宪争议案件中经合宪性解释确定法律解释方案后,法律适用过程基本结束,而在法律规范宪法取向解释争议案件中,法律解释方案确定后仍需向下一阶段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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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 2025-04-05 20:59:35 16325小油坊巷广西梧州长洲区

2.国务院依据宪法第89条制定行政法规以及作出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11]参见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05页。日本宪法学者说,主权是创造宪法的力,它存在于宪法之外,处于宪法之上,难以在法的层面上对之予以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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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者的特征在于,他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制于他人的命令,因为只有他有权为臣民制订和修改法律。阿克曼在检讨孟德斯鸠的三权学说后亦指出:切实构建一个分立的、廉政的分支,对于现代宪法的起草者来说应是当务之急。监察权的此等特性,意味着它超越了传统的宪法权力理论框架,标志着一种新型中国式宪法权力的诞生。孟德斯鸠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其中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在国家法秩序的运行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宪法权力而非主权权力,尽管前者源自于后者。

[30]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订,2018年3月随着《监察法》的颁布而被废止)第2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何以如此?因为主权这种至高的权力已经通过制宪权之手转换成宪法权力了,而自从宪法权力在宪法制定过程中降生之后,主权权力就退居幕后了,在实证法上宪法权力业已代表主权权力走到了台前。[40]不难看出,独立解释说理解的体系是部门法体系,而非包括全部法律在内的整体法体系,尤其是宪法被排除在体系解释中的法体系之外。

广义说认为,合宪性解释包含单纯解释规则、冲突规则和保全规则三种规则类型。[28]同前注[13],张翔文,第111页。合宪性解释在民法中运用的经常化和常态化很有可能会打破私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侵害私法自治和基本权利。在三种解释方法中,独立解释说对体系的范围界定是独特的。

[45]体系解释说、体系-目的解释说的区别并非在于否定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划分或者否定两个体系中的任何之一,而在于是否将其纳入一种解释方法。学者已经分别从不同角度证成了法院虽然不具有说最后一句话的宪法解释权,但在具体个案中解释宪法则具有宪法上的规范依据,[14]本文对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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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体系-目的解释说具有相对合理性。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法案件,运用的合宪性解释规则和形态有别,包含的宪法适用形式各异。因此,间接宪法适用并不会导致宪法适用泛化。依据宪法在多重法律解释方案中选择或者排除,对应法律适用中的涵摄。

只有案件事实符合作为解释依据的宪法条文的事实要件,且被解释的法律条文符合解释规则的规范要件,方可运用合宪性解释。一是部门法体系的完整性和自足性难以保证。直接宪法适用是指宪法被直接作为争议解决的大前提的宪法适用,间接宪法适用则是指宪法间接成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宪法适用。当进入第二阶段后,宪法在表面上并没有出场,隐身于法律规范的适用之中,但其是法律推理大前提的一部分,法律适用的背后是宪法和法律的共同适用。

[3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47]参见李海平:《民法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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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同上注,王利明书,第470页。体系解释说所指的体系包含了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

[46]如果合宪性解释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不仅意味着其适用的经常化和常态化,而且意味着其在适用位序上的提前。对于这一常识,无须赘言。后一个环节在形式上适用的是法律,但宪法已通过第一阶段的操作融入到法律之中,第二阶段的法律适用实质上已经包含了宪法适用,宪法和法律共同充当了法律适用的大前提。(二)对宪法解释性质否认说的回应对于合宪性解释是否包含宪法解释,学界充满分歧。从本案的争议主体看,其是一个民事案件。[47]或许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独立解释说才强调合宪性解释方法运用的最后性,认为只有在通过其他方法不能有效探明法律意旨时才能运用。

有学者明确将保全规则排除出法院运用的合宪性解释范围。法律规范违宪争议案件中的合宪性解释只包含直接宪法适用。

其三,有助于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法治化。首先,并非所有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注入了宪法内涵。

一、宪法和法律双重解释:解释对象维度的性质合宪性解释作为法律解释方法,当然包含法律解释。可见,合宪性解释虽然是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一种形式,但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依据宪法解释法律的解释方法。[16][德]托马斯.M. J.默勒斯:《法学方法论》(第4版),杜志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324页。[2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1677号。宪法言论自由可以在本案中适用的前提是:(1)网络上的语言表达属于言论的一种形式。

第三,广义说契合我国宪法实施体制。需要追问的是,将法院阐释宪法的行为称为宪法理解而非宪法解释是否妥当。

[16]宪法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规定中明确提及了宪法解释,并不能因此便认为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专属权。合宪性解释虽然是法律解释方法,但由于其宪法适用性质导致其与普通的法律解释方法有本质区别,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必须具备合宪性解释运用的事实要件和规范要件。

限定单纯解释规则和冲突规则的运用条件,将法院运用其裁判的案件纳入宪法案件,既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的肯定,同时也是对个案监督的限制,有利于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个案监督行为、实现个案监督的法治化。前一个环节适用的是宪法,后一个环节适用的是法律。

(二)体系-目的解释说的相对合理性体系解释说、体系-目的解释说、独立解释说的分歧根源在于对体系的不同理解上。[33]体系-目的解释说认为,可以相对笼统地把合宪性解释作为体系解释之一种,也可以将宪法设定的价值看作是法律之目的而将合宪性解释看作目的解释的内容。如果不解释宪法,法律符合宪法的判断就不可能作出。但是,上述讨论的重心集中于合宪性解释的宪法解释内涵,对合宪性解释的宪法适用性质只是初步涉及。

如果说合宪性解释的经常性出场是一个极端,独立解释说对最后序位以及通过其他方法不能有效探明法律意旨的强调又滑入了另一个极端。体系解释具有独特的含义,它只限于部门法内部,而不包括借助宪法来解释部门法。

(一)回归法律适用一般原理的宪法适用对合宪性解释宪法适用性质的认知,需要在宪法适用的理论框架下展开。关于宪法案件,张翔将其分为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案件和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层面的宪法案件两种类型。

(2)私主体间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调整。对宪法的解释,对应着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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